研究会课题介绍

《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的税收问题及管理模式的探讨》会务研讨稿

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的税收问题及管理模式的探讨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19年课题:数字经济下创新科技降低中小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及涉税大数据的管理与应用

一、题目背景和意义:

(一)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工业、传统服务业之后的新经济形态,以数字化的信息作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完整的信息产业链推动整体网络化的发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平台经济”加速发展,催生了新一轮的经济浪潮,也成为推动全民普惠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型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经济增长点转换的新引擎。通过“数字技术集群”“平台模式+产业生态系统”来实现最优化的资源整合与要素配置,相比传统经济而言,数字经济意味着更大的开放体系、更多的资源参与、更密集的网络技术协同、使整个业态特征、商业关系和组织形式也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平台经济依托移动互联网来缩短商业流程路径,统揽为社会各类人群的服务与应用,覆盖区域遍及城市和农村,孕育着一个巨大的增量市场,并已形成以新零售(社交电商、社区团购)、电子商务进出?、特许权付费、无车承运、众工众包、在线教育、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新经济产业,这些新产业都具有:行业颠覆性、产业聚拢性、数据庞大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各种行业管理带来了各种各样地新痛点。同时,这种新经济产业打破了传统的人力雇佣方式,以自由职业、零工自雇模式出现在新经济的就业领域。“平台型经济”以业务信息发包为输出,同时衍生出以网络营销人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上门维修工、家政人员、配送骑手、在线培训人员等以“接单”型的自由职业群体,目前就业人数已达7600多万人。

(二) 新业态带来的庞大市场,将在数字经济下的平台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

新业态带来的庞大市场,将在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国家人社部有关人士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预测“到2030年灵活用工群体将达到劳动总人口的50%”,中国目前新业态所拥有的自由职业者占目前就业人数比为8.6%,各类平台经济所涉的人力金的资金流,预计将达到3万亿元/年。

基于这种状态,市场上孕育出许多SAAS平台(定位的准确性),这些平台以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出现在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现实中,这些平台的出现在帮助税务部门解决了一些管理上的实际问题的同时,也发生了拆薪、洗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失控状态,面对这些情况,课题组部分课题组专家在浙江进行调研,他们认为对数字经济下平台经济的新业态的管理首先要解决3个问题:

1、 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保障;

2、 税率的合理性;

3、 社保、医保、养老保险、意外事故保险问题的解决。

(三) 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税收问题及相关政策的探讨

1、 无车承运的司机、线上销售员、在线培训人员、微商、微客等这些“新职业”在《劳动法》找不到对应的职业定义与用工规程;

2、 新业态中人员的涉税管理、人员的社保缴纳均需要规范化与制度化;无论个人从事单点或者多点职业,都将在平台系统中出现;

3、 新业态所涉及的平台经济服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判断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探讨和实践来解决。

4、 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简易的互联网上注册(公安面部识别系统+身份证核验)取消个体工商户注册事项以及众多平台服务者的涉税业务实际操作该如何解决。

5、 探讨建立电子票据管理中心,税务局对中小企业不再以票控税,通过和各个支付系统的对接,企业和个人的每一笔交易都存入管理中心的数据库里,税务局随时掌握个人和企业的交易信息。这种模式有效降低了虚开票的风险,使得发票数据管控更真实化。

希望通过区域试点、行业试点、实际场景试点,来逐步完善平台新经济的涉税管理模式的探讨。

二、新业态税收问题及管理模式的技术试点实现

目前一些在实际运营的SAAS平台,对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的管理有较好的实际经验,并配合当地税务部门研发了对新业态的数据管理系统、订单接发系统等系统软件,受到了基层税务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认可,为在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税收问题及管理模式的探讨提供了有效的实践和数据支持。对应的业务场景试点单位:杭州 “云集”平台,云集成立于2015年5月,是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会员制电商平台2019年5月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股票代码“YJ”,凭借创新的商业模式、共享的生态型供应链以及1230万会员,会员不仅能以批发价,一站式购齐商品,还能分享商品给好友,获得收益。云集等企业是典型的平台经济业务模式,涉及多种税收业务,应该是特定场景试点的佳选。

三、众包分包业务模式的探讨

1、众包分包业务模式一

2、众包分包业务模式的流程:

(1)试点服务平台与平台企业(B端客户)签订众包《业务外包服务协议》,B端客户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给试点服务平台

(2)试点服务平台与C端自由职业者签订《业务分包服务协议》,约定有C端自由职业者为B端平台企业提供服务,费用由试点服务平台支付结算;

(3)C端自由职业者依照与试点服务平台的约定,在线销售推广B端平台企业的产品,经C端自由职业者的推广,终端消费者成交B端平台的产品后,试点服务平台依约对其进行结算支付推广服务费。

(4)此类模式最适用于众工众包、线上新零售、电商平台、在线培训共享经济平台

3、众包分包业务模式的涉税风险问题探讨

(1)从上述总体流程分析,试点服务平台的众包行为与C端自由职业者分包推广行为,并未对平台企业的实体商品进行流转,是否适用现代服务业的市场推广服务收入还是代理服务收入,二项服务适用同一增值税税率6%。

(2)C端自由职业者在本模式的流程中,并未与任何平台产生人事雇佣关系,只是分包了一项服务业务,而该项业务并为对其约定:服务时间、量化考核、工作场景、按约履行等特定条件。反而是给予了其最为宽泛的自由空间,在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发布一些平台产品的信息链,从而获得自己的收益,类同于个体经营户想做就做,不干就休的方式。C端自由职业者的这类收入可否能视同个人经营所得

(3)试点服务平台与C端自由职业者之间存在经济业务关系,也存在管理关系,C端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所得税可否通过试点服务平台 《企业委托代征》的方式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

(4)C端自由职业者是否可通过简易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让以经营者身份从事平台经济活动。

(5)试点服务平台在业务全过程中尚未取得自己的成本列支税票问题?

探讨一:试点服务平台在银行设立税务局监管账户,也是支付C端自由职业者费用的唯一账户。依据监管账户的支付流水清单,由税务局为C端自由职业者汇总代开税票,作为试点服务平台的成本列支项。探讨二:由平台企业提供支付C端自由职业者的支付清单(具有书面确认),试点单位依照支付清单的内容从银行账户一一对应支付,向税务局提供银行账户的支付流水清单,计入企业成本列支项。或有税务局汇总代开税票计入企业成本列支项。

4、众包分包业务模式二:

1、 个人:假设为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政策

2、 企业:公对私的业务关系转变为公对公业务关系

3、 试点服务平台提供委托申报、委托开票、委托代征涉税业务服务

5、SAAS平台涉税过程中真实性原则的遵守

1、开发试用的 “订单接发系统”可服务于不同行业平台客户(众工众包、新零售、特许权付费、在线培训等);可同时同步反映业务需求俩端(发包端与接收端)的交易情况。

2、通过“订单接发系统”将业务订单真实数据同步到局端,局端可随时查看相关业务发生的真实订单信息,并进行核实。

3、通过“订单接发系统”的运用,可以有效保障行业整合、交易数据真实、纳税信息可追溯、数据加密安全等业务的真实性。

四、新业态税收问题及管理模式的探讨要论证的问题

通过税务部门、专家学者、企业参与的调研、实践、数据收集、政策跟进,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1、 针对新业态群体对核定新的税率的可行性进行探讨,以便扶持平台发出更多业务任务单,适合就业需求。

2、 针对平台上的自由职业者(定位的准确性)进行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简化工商登记的流程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只要业务流、资金流与其身份(强化身份认证,如:增加脸谱识别等要素)匹配即可以作为平台的经营体,让以经营者的身份办理开票、申报纳税等税务业务。再附以企业委托代征的方式,便于税局掌握平台数据来源的真实性(杜绝拆薪等数据源头造假)涉税业务的管控和方便纳税人

3、 对平台上的自由职业者每月按新农合标准强行扣除医保和养老保险金,添加意外伤害险的可行性进行探讨,解决若干年后这种新业态从业人员给国家带来的庞大的社会压力。

4、 建立平台经济税务风险评估系统,打通平台企业业务信息、税务机关征管信息、中间服务平台服务信息, 逐步达到三方信息印证与融合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5、 探讨平台选择经济不发达的省市享受当地政府的招商、财政优惠政策给平台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所出现的新业态税收管理的新模式,制定和指导对新业态涉税业务的管理办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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